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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5、2001年10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按规定缴清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清地价款,逾期不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合同,办理违约赔偿。
  二、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范土地市场管理
  1、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一律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2、严格执行《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停止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的行政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招标拍卖要严格依照《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3、经核查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供地而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协议地价必须经过专业评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审定。协议出让土地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4、企业改组改制中涉及的原行政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要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原则进行地价评估。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保留划拨等方式予以处置。涉及有偿使用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后才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5、用地单位和个人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必须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要纳入政府的收购储备计划。
  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自行转让、抵押和联建联营。
  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优先收购。
  7、房屋所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房屋所有人应主动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政府。未作申报或欠缴土地收益金满半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追缴并加收滞纳金,满一年以上的,除追缴拖欠款及滞纳金外,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8、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经处理后同意补办有关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增加后的容积率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交不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办理变更登记。
  9、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指标应由计划、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控制,认真审查,严禁房地产开发商超标使用或加大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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