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30日 南府发[2001]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从源头上预防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坚持对土地利用集中统一管理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土地利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集约利用的土地利用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执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突破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3、按照《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因破产、撤销、解散、企业整体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的企业原划拨土地、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被依法没收的土地、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政府统一征用后未使用的土地以及各类需盘活的国有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政府行使收购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实施储备。被纳入土地储备库的企业原划拨用地,其出让后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安置、增资减债,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妥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不满两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用地单位或个人限期动工建设。逾期仍未动工建设的,自闲置满一年之日起每月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两年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处置办法按市政府关于清理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有关部门停止为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经核查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