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按所在的土地级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级按30元/㎡·年 二级按25元/㎡·年
三级按20元/㎡·年 四级按15元/㎡·年
五级按10元/㎡·年 六级按5元/㎡·年
南湖区内的闲置土地按二级标准征收,各开发区内的闲置土地按相应土地级别征收。
按上述标准征收的土地闲置费高于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按照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5%征收土地闲置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费按以出让方式征收标准的相应级别的50%征收。
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认定的闲置土地通知土地使用者,同时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规划、房产、建设部门应停止办理项目的相关手续,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整或取消该项目。
七、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一律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
八、经市政府重新确定为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九、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作为绿地、公益储地等方式利用。
十、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附:
名词解释
1、调整项目——指政府把无法落实的建设项目调整为可建项目,主导更换土地使用者盘活用量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已支付的土地费用,由政府从新土地使用者所交费用中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