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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南宁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3、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未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的;
  4、自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未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的;
  5、城市拆迁改造项目在完成地上建筑物拆迁后,连续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6、分期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后期工程用地,超过原批准的施工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7、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8、土地使用者已申报用地并获政府批准,但未继续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未交清土地出让金或者划拨费用,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采取下列方式处置:
  (一)报政府审批完的建设项目用地,未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划拨费用的,责令限期交清所欠费用,并限期开工建设。
  (二)除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等造成开发延误外,凡闲置满1年、未满2年的各类闲置土地,下达《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开工建设。到期仍未开工建设的,自土地闲置满1年之日起按月征收土地闲置费。
  闲置满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1、建设项目无资金开发的;
  2、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未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划拨费用,又未开工建设的;
  3、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仍未开工建设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1、已交完出让金或划拨费用的,可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闲置满2年以上或者超过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期限,土地使用者已支付了部分出让金或有偿费用或征地费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市政府收回。
  (四)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可以采取调整项目、公益储地、挂帐收地,换地权益书换地等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对已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年以上,未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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