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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南宁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
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南宁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2年4月29日 南府办[2002]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南宁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开展清理南宁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意见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和城市规划管理,整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用地行为,加快城市建设发展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月31日《关于南宁市集中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的请示的批复》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清理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得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次建设项目用地清理的范围包括2001年3月1日前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主要包括:
  (一)已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1年以上,未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又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有关文件或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但自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未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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