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阶段(2002年6月)
各县(区)进行治理整顿工作总结,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检查组到各县(区)督促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厅报告全市治理整顿矿产管理秩序的情况。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5号文件精神,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列入本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整顿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组织并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搞好辖区内的治理整顿。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依法进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经验和教训。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广泛宣传依法办矿和在治理整顿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依法办矿和治理整顿中好的经验;对贯彻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件不力或在治理整顿期间违法违纪的典型,要公开曝光。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全面治理整顿,认真分析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研究探索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本之策。从规范矿权管理审批、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和加强执法监察等方面入手,加强法制、规划、利益关系分配等方面的研究,逐步解决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要求,今后凡是开采煤矿、石油、有色金属和国办发[2001]85号文件明确的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重要矿产采矿权申请,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开采34种重要矿产的零星分散资源的审批权也上收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取消原委托审批发证行政行为,需要委托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委托。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等要求。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一个矿区原则上只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严禁大矿小开和设置重叠交叉矿权。未完成规定勘查工作和储量审批的勘查区,不得批准设置采矿权;申请边探边采的,必须严格依法审批。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狠抓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和督察员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纯洁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自行办矿、以入股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参与办矿的,必须彻底脱钩,立即退出。对拒不脱钩的,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