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精神,确保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并按时高质量全面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要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的要求,依法整顿和规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县(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针对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在过去已取得的治理整顿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推进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全面好转的良好局面,为南宁市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二、治理整顿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
(一)对无证采矿、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在2002年3月底之前全面取缔。
(二)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矿山,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此项工作在2002年6月底之前全面落实。
(三)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四)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2002年3月底前要全面进行严格清理。进一步建立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管理制度。
(五)矿产资源违法行政案件及时得到依法查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管理明显加强。
根据国办发[2001]85号文件、桂政办发[200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这次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治理,彻底纠正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过程中的越权、违反法定程序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二是依法全面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和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行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违纪违法活动。
三、治理整顿的依据、范围
(一)依据。这次治理整顿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
《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