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
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
(2002年3月20日 南府办[200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4号)精神,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我市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十五”期间的重点工作。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已经将维护正常管理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职责,明确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国办发[2001]85号文件再次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矿区正常秩序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吸取合浦石膏矿“5.18”事故和南丹大厂矿区“7.17”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摆在重要位置。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坚决、从快从重”原则,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组织国土资源、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对非法勘查、非法采矿活动以及非法选冶、加工、流通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集中、全面的治理整顿。要逐级明确责任,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便于开展工作,全市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落实(具体的治理整顿方案见附件)。
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查晓剑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阮兆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江国波 市经委副主任
覃章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魏风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