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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协议
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8日 南府发[2002]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实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下: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本市市域范围内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包括旧城改造项目)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有两个以上意向者的土地,一律进入市场,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2、已定点的市政基础设施及重点工程补偿用地,限期在2002年12月31日前到市、县土地部门申办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自治区桂政发[2001]88号文的规定,尚未定点的基础设施补偿用地,不再继续定点。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建设、土地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商投资单位按尚欠补偿款(含优惠额)加法定利率利息(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已定点的补偿用地超出应补偿额的,由土地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予以核减土地,核减出的土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由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定点。
  3、已发放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限期在2002年12月31日前到市、县土地部门申办用地手续,并根据土地部门确定的标准,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规划许可证已超过一年有效期的项目,不再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原定点用地一律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由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清单,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定点。
  4、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计划、规划部门对除工业项目用地外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先行立项、先行定点的,以及从2003年1月1日起土地部门继续受理协议出让的,无论有没有权钱交易的行为,一律按违纪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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