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原地区、城镇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新宅基地: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四)未达到晚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另立门户,或未达到结婚登记年龄结婚成家的;
(五)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正在处理过程中的。户内的非直系亲属或未经批准入户的领养子女不享受宅基地用地指标。
八、农林场农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向农林场提出申请,经场委会讨论通过后,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预申请用地指标。农林场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用地指标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持户口本等有关材料到有关部门申请规划定点和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分别到所在县、城区、开发区(管理区)的规划管理局(分局)、国土资源局(分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和用地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应分别到所在乡镇或有关部门指定乡镇的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和用地审批手续。
农民宅基地的批准结果应在农林场予以公布。
农民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民申请新宅基地时同意拆除旧住宅并将旧宅基地交农林场处置的,应向农林场提交书面承诺,并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九、符合建房条件的农产,经农林场批准,可以购买本场农民的多余住房。买卖双方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国有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集体土地由集体农林场收回:
(一)自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宅的;
(三)新批宅基地时已向农林场书面承诺建新拆旧,新房竣工后的旧宅基地。
十一、未经批准,严禁农林场及农民(职工)在承包(转包)地或国有(集体)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上建设永久性建筑,严禁以生产用房名义建设居住用房或以居住、度假、对外接待为主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