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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林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林场建设用地和
建设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0月17日 南府发[2002]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加强农林场(包括农场、园艺场、林场、植物园、森林公园等)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管理,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关系到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农林场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农民(职工)的稳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理顺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林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预防和制止违法用地、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和蔓延,规范农林场建筑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林场住宅、生产、管理用房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林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除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以外,农林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到城市(乡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置。
  三、农林场农民(职工)住宅应当办理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农林场住宅建设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场(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造住宅。
  五、鼓励农林场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公寓式居民住宅小区。
  国有农林场职工住宅应实行居民小区式集中统一建设,原则上不批准个人宅基地。因远离城镇和生产管理需要难以实行居民小区式集中统一建设的,经批准,可允许使用个人宅基地。
  集体农林场住宅已经实行集中统一建设的,不再批准建设独门独户散列式住宅。
  六、集体农林场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宅基地面积执行以下标准:
  (一)人均用地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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