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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企业主动要求将土地转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并申请土地收购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不予补偿。企业可自行负责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清运,拆除清运工程款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可列入土地收购成本。土地收购后其地上建筑物拆迁前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的30%可返还原用地单位。
  五、因城市规划调整、环境污染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外迁的企业,收购其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可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进行房屋货币补偿,或按土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格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补偿款原则上作为异地搬迁、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的费用。其中,市属工业企业异地搬迁的,由企业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经委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认为可行的,由市经委根据项目进度,制订资金安排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期付款。
  工业企业搬迁至城区和开发区的工业园区或小城镇规划的工业用地区时,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仍可划拨供地。
  六、企业主动要求“退二进三”调整出的原划拨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企业不需要异地搬迁的,工业用地按评估价格的70%进行补偿,其他用地按评估价格的50%进行补偿。符合城市规划调整方向或已列入近期旧城改造计划以及企业要求异地搬迁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七、企业依法破产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土地出让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进入企业破产财产。
  八、企业关闭、撤消、解散、注销的,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可按现值补偿。收回的土地出让后所得的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所得的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九、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进行资本提留后出现负资产,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用国有土地资产进行抵补。抵补负资产后剩余的土地,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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