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用地
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6月2日 南府发[200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用地交易行为,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1]140号)和《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122号)的精神,现就我市企业用地收购储备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内因企业改制、搬迁、关闭、撤消、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含商业仓储用地,以下同)转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原则上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入市场。
二、企业要求对原使用的土地进行收购的,持上级主管部门(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批准文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文件和资产处置、职工安置预案等材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属国有、集体和非国有工业企业申请土地收购的,需征得市经委的同意。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市场和商贸网点布局规划、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各部门同意收购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收购处置方案,经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土地收购处置方案需变更的,应重新上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被收购的土地原则上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供应,企业可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