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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划土地管理,制止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划土地管理,
制止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2002年3月7日 南府发[200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近期以来,特别是在去年下半年南宁市郊区撤销及区划调整期间,我市一些单位(集体)和个人,未经规划、土地、建设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国有、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有的地段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呈蔓延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及“136”工作目标的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开发(管理)区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和规划、建设工作的管理。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及时监察,及时发现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对未经土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对违法建设及非法占地的各类建筑物必须坚决予以拆除。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应当完善各项法律程序,做好强制拆除前的准备工作。强制拆除行动主要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要做好对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的教育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认识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要通过政策教育,要求凡未经规划土地、建设部门批准的非法占地建设、违法建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各城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要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经费由被拆除人负担。
  四、要加强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广大市民逐步形成依法用地和建设的良好风气,为我市城市建设管理“136”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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