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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由提供担保的银行或者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定金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
  第十二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履约担保额度为:
  (一)采用担保书和同业担保方式的,为合同价的15%。
  (二)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包括银行保函),为合同价的10%。
  第十四条 采用第三方担保(保证担保)的,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支付赔偿。
  (四)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对业主损失支付赔偿。
  第十五条 采用履约保证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业主不得挪用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提倡采用同业担保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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