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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南府发[2001]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建设工程担保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四种方式。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包工程。
  第六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投标担保额度以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为准,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单位可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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