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数汇总时,去掉评委的最高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三、四类工程,其技术标不进行评分,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议,评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投标人打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投标人的评定分数:
评定分数=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项目班子配备得分×项目班子配备权重。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得分,按高低次序排出名次。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写出评标报告,并按投标人的排列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那种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总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