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投标报价的有关说明、证明材料进行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五)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写出评标报告,并按投标人的排列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 综合评估法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评估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项目班子配备三部分组成。按工程类别不同设定三部分的权重,总分值为100分。
(一)特大及一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35%,商务标的权重为55%,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10%;
(二)二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25%,商务标的权重为65%,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10%;
(三)三类及四类工程:商务标的权重为9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10%。
第十一条 综合评估法各部分的具体评分标准为:
(一)技术标评定分值100分:
1、施工方案,评定分值16—25分;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评定分值21—30分;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评定分值14—20分;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评定分值9—15分;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评定分值6—10分。
分数汇总时,去掉评委的最高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
(二)商务标评定分值100分:
在各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为100分,每高于最低报价1%扣2分。
(三)项目班子配备评定分值100分:
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必须满足工程类别的相应等级要求,如其资质等级超过工程类别要求的得10分;
2、项目经理有类似工程经历的得15分;
3、项目班子配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人员齐备的得20分;
4、三年内获国家、省(自治区)、市优秀项目经理的分别得15分、12分、10分(不兼得);
5、三年内获鲁班奖、省(自治区)、市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分别得15分、12分、10分(不兼得);
6、三年内在国家、省(自治区)、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评比中获奖的项目经理分别得15分、12分、10分(不兼得);
7、其它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