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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南府发[2001]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无标底招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无标底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无标底招标,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
  第四条 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二章 投标报价

  第五条 为满足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投标报价可采用施工图报价或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其他有效报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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