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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立面、天面整饰、改造工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对影响市容景观的房屋天面进行绿化或屋顶改造。
  第六条 整饰、改造工程所需资金,按各房屋业主自筹的原则筹措,具体为:
  (一)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投资概算及拆除建(构)筑物和杂物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二)直管公房整饰、改造工程的建设资金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其他建(构)筑物由房屋业主负责。
  第七条 整饰、改造工程,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部分报建费用的通知》(南府发[2002]45号),享受减免部分报建费用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整饰、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一)设计方案应力求做到建筑物的风格和色调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二)各房屋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施工图纸施工。
  (三)各房屋业主应依法确定工程的施工单位。
  (四)承接整饰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五)必须精心施工,加强工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六)符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
  (七)符合规定的工程进度要求,并按规定期限完成。
  (八)不得擅自改动原房屋的结构。加盖坡屋顶时应满足消防和防雷的规范要求。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城区政府协调、督促房屋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 各部门、各城区政府应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对各房屋业主所申报的工程项目,各有关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
  第十一条 实行整治、改造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城区政府应与市政府签订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列入当年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整治、改造工程进度要求及完成期限,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整治、改造工程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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