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
建筑立面、天面整饰、改造工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29日 南府发[2002]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现将《南宁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立面、天面整饰、改造工程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立面、
天面整饰、改造工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整治本市主要城市街道沿街两侧建筑立面、天面的脏乱现象,改善市容环境面貌,美化城市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主要街道沿街两侧建(构);筑物立面,天面的整饰、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整饰、改造工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区主要街道,由市规划局按城市规划确定。
第三条 整饰、改造工程,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市建设局负责整饰、改造工程实施的统一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市市政局负责沿街建筑物上违章设置的广告、招牌和各类杂物及乱搭乱盖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清理;城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整饰、改造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各房屋业主是整饰、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和报建、发包、组织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整饰、改造工程应遵循以人为本,适用安全,尊重历史、立足环境、求精求美,突出地区特色的原则,坚持“三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监督)和“五落实”(落实任务、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效果)。
第五条 整饰,改造工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理、拆除建筑物立面、天面违法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防盗网,遮雨蓬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清除天面、阳台上的垃圾和杂物,修复破碎的隔热层,恢复建筑物立面和天面的原貌;
(三)对建筑物立面拆除防盗网后遗留的污迹、墙面抹灰脱落等进行清洗、修补;
(四)对旧房屋影响市容景观的外立面进行粉饰,对房屋阳台围栏封闭后的外立面进行整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