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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征用永和、雅里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
征用永和、雅里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6月3日 南府发[2002]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征用永和、雅里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征用永和、

雅里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用地范围内被征用的永和、雅里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实施过程中征用永和、雅里集体土地及拆迁地上房屋,并需要对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三条 受南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南宁市邕江堤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邕江堤岸建设公司)统一负责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的具体工作。
  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与邕江堤岸建设公司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与邕江堤岸建设公司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第四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准建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建筑物,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国家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通知书》下达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对建筑物的合法性有争议的,由邕江堤岸建设公司会同所辖城区政府和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商议,由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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