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于不按本通知办理燃气管网监护手续或违反监护协议施工的,除责令其改正外,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对施工单位造成燃气管网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挂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视事故严重程度,每次事故扣技术标评分1~5分;情节严重的,对施工单位资质不予通过年审,直至提请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
十三、通讯、电力、给水、排水等管线需要紧急抢修时,必须仔细观察燃气设施的标志,如需在燃气管网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应拨打管道燃气抢险电话(3102277),由燃气管网建设单位派人到现场协助监护。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燃气管网相邻施工分类监护技术要求
2、南宁市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监护协议(略)
附件1:
燃气管网相邻施工分类监护技术要求
(一)未动用机械设备施工时:
1、了解地面警示桩或标志桩,与管线资料对照,确定管道准确位置;
2、了解燃气地下管道的管径、颜色、材质;
3、如施工时不得不暴露燃气管道,必须做好燃气管道支撑或悬吊等保持管线原有水平、垂直位置的工作,并遮盖好燃气管道不使其受曝晒;
4、燃气管道暴露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准动用明火作业。
(二)动用机械设备施工时:
1、除按(一)要求作业外,必须采用人工作业办法暴露燃气管线,以便机械设备在管线附近施工时,不会直接碰及乃至损伤燃气管线;
2、现场机械作业时应做好防爆工作,在汽车排气管上加装防火帽;
3、施工机械设备不得在管线上方地面行走、作业,必经跨越时,应在地面铺设抗压材料;
(三)现场动火作业时:
1、除按(一)、(二)有关要求作业外,应请燃气管网建设单位派人到现场进行燃气泄漏检测,空气中燃气浓度不得超过0.3%;
2、当现场检测空气中含有0~0.3%的燃气时,应在动火点30米半径外设警戒隔离带;
3、发现有燃气泄漏,请立即拨打110、119以及管道燃气公司抢险电话3102277,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隐患;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