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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燃气管网相邻施工监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燃气
管网相邻施工监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5月15日 南府发[200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线单位,南宁管道燃气公司:
  《南宁市燃气管网相邻施工监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燃气管网相邻施工监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燃气正常供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南宁市规划管理条例》、《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燃气管网是指:市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输气中、低压管道以及阀门井、凝水缸、调压站、气源厂等。
  二、本办法所称燃气管网相邻各类施工是指在燃气管网安全保护范围内所进行的施工。
  三、凡在燃气管网安全保护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紧急抢修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开工前办理燃气管网监护手续:
  1、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内有燃气管网通过;
  2、相距燃气管网外侧壁水平方向净距离不足2米的任何施工及开挖;
  3、管道燃气阀门井及调压站周边6米内的任何施工及开挖;
  4、气源厂以及管道燃气小区瓶组间周边防火间距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
  5、虽不在燃气管网安全保护范围内,但施工中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四、燃气管网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的要求进行管网竣工测量和竣工档案归档,作为审查建设单位是否需要办理监护手续的依据。否则,管道燃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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