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成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构,经市规划局核查认定违法建筑后,制定拆除计划和组织拆除。拆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六、市建设局负责拟定我市房屋拆迁政策,审批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和拆迁入资格;负责审核发放开发项目批准书,组织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包括桥梁、路灯、排水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燃气供应网点及燃气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管理。
各城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旧城改造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包括按法定程序收回的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对原经批准但未完成房屋拆迁或停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城区实施监督管理。编制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建设、维护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经营资格证的审核发放,燃气供应网点安全工作的检查、管理,按有关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
七、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统一布署和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各城区市政管理局负责对临时占道、静态车辆保管点、洗车点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对规划路辐红线20米以下道路的排水、路灯等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道路的挖掘进行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公厕的改建和日常管理;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专项整治,除全市统一行动外,对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有使用调度权。
八、市园林局负责拟订全市园林绿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市级风景区、公园、重要游园绿地、主干道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区相关部门负责建设、维护、管理城区级公园、广场,以及路面现状宽度20米以下的道路绿化(含道路附近小游园、小绿地);负责监督指导小区、单位庭院、居民庭院绿化;负责对宽度20米以下道路和城区级公园、居住小区、单位庭院绿化树木(除古树名木外)的修剪、移植、砍伐以及20平方米以上绿地临时占用进行初审,报市园林局审批后,城区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0平方米以下绿地临时占用,由城区审批,并由市园林局委托,进行有关园林绿化管理的执法。
九、市房产局负责草拟和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城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