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5)各县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编委南编[2002]31号通知精神,设立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全面履行司法所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职能。要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6)2002年,各乡镇要以自治区司法厅制定下发的三级司法所标准起步,落实两间以上办公用房,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和书橱,安装办公电话,配备一部以上的机动车辆;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一间以上办公用房,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和书橱,安装办公电话和空调。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相对独立门院的司法所或一、二级司法所。
(7)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拟用两年时间,在2003年年底以前,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司法所标准。今年年底以前,各县区乡镇司法所全部要达到三级以上司法所标准,其中二级司法所达到40%以上,一级司法所达到10%以上。
三、切实加强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管理与指导
(8)司法所实行县区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双重领导,以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要为司法所提供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装备设施,为司法所依法行使职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协同县区司法局加强司法所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管理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能力。
(9)加强对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的指导。司法所担负着日益繁重的任务,新领域多。政策法律法规性强,工作难度大。市、县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司法所业务工作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提高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10)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司法所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各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量化目标,责任到人。指导帮助司法所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廉政自律机制,实行司法所工作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充分履行司法所的八项工作职能。
(11)加强司法所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建立健全考核、监督和奖惩制度,并积极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加大表彰先进力度。要协调帮助解决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司法助理员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争创人民满意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