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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意见》的通知

  (1)有条件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模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2)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纳入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配套项目规划。凡属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颁布之后,即在1996年3月30日后建设的住宅小区,开发单位须按户数无偿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户数达到100户,不足700户的,无偿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户数在700户以上的,无偿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如确实无法提供办公用房的,要提供等值货币用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否则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如果是一个住宅小区单独成立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由开发该小区的单位(商)负责提供;如果是由几个住宅小区共同筹建的社区,其办公用房资金由这几个小区的开发单位(商)以每个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80平方米的标准,根据各自所有的户数按比例分担解决。新开发的小区和新报建的建设单位的居住户数达到规定配置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总平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审批建设的总平规划有相应的配套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这项工作由市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协助社区所在地政府落实。
  (3)混合型社区,有直管公房的,其办公用房由房产管理部门在直管公房中调剂解决。这项工作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和社区所在地城区政府协同落实。
  (4)单位型社区,由一个大单位单独成立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由该单位负责提供;由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社区,根据协商一致、合理负担的办法,由社区所在地政府与相关单位协商落实。提供方式可为提供面积相当的办公用房,也可以提供建设用地。
  (5)积极创造条件,把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纳入“星光计划”建设项目,通过“星光计划”项目的实施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
  (6)实行部门、单位承包负责制,积极动员和组织驻社区单位出资出力出房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
  (7)对采取上述办法后仍不能解决办公用房的社区,由城区财政给予适当扶持,在辖区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支持下,采取“几个一点”的办法解决。对于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办证等,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在坚持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程序的前提下,“特事特办”,加快审批进度,减免相关费用,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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