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整改期间,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应摸清所属和监管单位基本情况,督促、指导单位开展自查。自查整改结束后,各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汇总各区(县)自查整改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于8月10日前将自查整改阶段的工作情况及专项治理统计表(表一、表二、表三)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1日至9月10日)
区(县)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工商、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和监管单位自查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所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工商部门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存在的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期间,各区(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证检查验收工作有序开展。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3日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检查验收情况报告。各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情况汇总后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抽查监督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
各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阶段的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抽查监督。
1、对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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