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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人员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13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近几年,全国发生的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主要是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所致。为此,国务院决定在2003年7月至10月期间,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辖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疆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51号)精神,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乌鲁木齐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

          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2003年7月16日)

  为认真做好乌鲁木齐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及公安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职能,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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