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全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4月9日 南府发[200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辖区街道办事处: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至2003年底,用2年时间在全区开展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这一工作部署,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我市对勘界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此次勘界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此次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认真掌握好《通知》中有关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性质和任务以及勘界工作原则、工作步骤等具体要求。
二、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次勘界工作的领导,按《通知》要求及时成立勘界工作机构,制定周密切实的勘界工作实施方案。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实施方案于2002年4月15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呈市勘界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