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特事特办,
全面完成跨地区异地安置贫困农户任务的通知
(2002年3月8日 南府发[2002]27号)
邕宁县、江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从1996年至1998年,自治区下达我市接收河池地区贫困农民1865户9325人的异地安置计划任务。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距自治区的要求仍有差距。为了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跨地区异地安置扶贫点的工作要坚持特事特办”的要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7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跨地区异地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87号)、2000年第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我市跨地区异地安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异地安置农户的生产、生活用地
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暂行规定》,采取调整或租赁的形式解决异地安置农户的生产、生活用地,户均5亩以上,租赁的期限50年以上,一次性付清30年以上租金。调整或租赁土地由项目实施单位与土地原使用者签订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各种手续,县(区)人民政府颁发“异地安置农户土地承包证书”。办理有关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二、优惠解决异地安置农户户口及子女入学问题
异地安置农户户口迁移,由安置户申请,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到管辖市、县公安局、派出所办理入户准迁手续,准迁证每本工本费6元,家庭户口簿每本工本费5元,办理每户门牌和个人身份证只收工本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在未办理户口迁入前,只作暂住人口登记,不收暂住费。异地安置农户子女读书,由县(区)教育局、乡(镇)教育组统一安排在就近的中小学校就读,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致。个别特困学生,由当地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视情况给予补助。
三、继续做好异地安置点的建设规划工作
异地安置农户房屋,由项目实施单位规划、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到乡(镇)办理房屋产权证,农户每本证收费5元,单位每本证收费50元,房屋丈量每平方米收费0.05元,收房屋总登记及扩、新建登记房屋现价的1‰;其他任何部门不准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注意着重解决交通、用水、用电问题。异地安置场点村屯道路需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镇)道接壤,由异地安置的实施单位事先向公路部门报告,尽可能免收一切费用。异地安置场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有关部门应免收资源费和增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