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2002年12月31日 南府字[2002]6号)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我市从2003年1月5日起开始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我市(含邕宁县、武鸣县)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原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通告之日起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原已取得许可证或经工商部门核准并验收合格的单位,可继续经营,但必须在2003年5月15日前重新办证,逾期不办的,将被取消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