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符合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7个基本条件的加油站。
(二)整治内容:
1、对未取得《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和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2、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或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吊销营业执照。
3、未按规定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已违规建成的加油站,要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网点规划要求,并纳入石化集团、石油集团加油站连锁经营体系的按有关规定在2002年4月15日前补齐批准手续,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经营,其余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必须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4、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任何部门不得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5、对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下发前未经批准建设的、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安全隐患、走私贩私行为以及有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短斤少两,加油机未安装税控装置、未经质检部门鉴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要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储油设备,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6、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违法违规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坚决予以查封并强制拆除。石油、石化两大集团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7、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新建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同时,必须报自治区经贸委按照我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自治区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加油站改建、扩建、也需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整治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