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加油站
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2年3月26日 南府办[200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食品、药品、以氰化纳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市场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6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经贸委的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直接关系石油化工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此,我们在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中,要严把加油站市场准入关,规范加油站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制止乱批滥建、越权审批加油站的现象,进一步巩固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促进石化石油行业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石化石油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使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服务质量基本满意。
二、整治对象、内容
(一)整治对象:
1、无证经营的加油站;
2、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违规建设(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
3、未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而建设的加油站;
4、有严重安全隐患、偷税漏税的加油站;
5、有非法经营行为的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