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我市保安服务活动意见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 南府发[2002]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保安服务活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我市保安服务活动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和利用保安服务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安全防范服务,制止非法自建保安组织,促进我市保安服务业的发展,现就规范我市保安服务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领导,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具体监督。南宁市保安服务公司对全市保安组织、保安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试、培训、建档、发证、派驻、服装标志、检查指导,实行有偿聘用制。
二、建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向南宁市公安局申请,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内部保安服务,否则,视为非法自建保安服务组织予以取缔并处罚。
三、保安人员经过南宁市保安服务公司统一培训和轮训,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上岗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南宁市逐步实行更值人员、治安防范力量保安化,市属及驻市各单位没有设置保卫部门或设有保卫组织但保卫力量没有落实的,需要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南宁市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人员,不得聘用未经南宁市保安服务公司统一培训,未取得上岗证、合格证的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五、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桑拿浴室、网吧、大型游艺厅(室)、综合酒楼、饭店、旅馆业等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自建保安组织一律撤销,其保安人员应当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南宁市保安服务公司统一有偿配备派驻,并实行定期换岗、定期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