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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对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管理的通知
 (甘政发[2003]32号 2003年4月16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遏制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上升势头,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做如下通知:
  一、严禁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特别是高等级公路上行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在管理中,要按照“统一领导、合理布局、重在管理、以卸为主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测管理,防止、制止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设施的损害,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公路线路和运输流量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控检测和卸载再运工作。除依托现有的安西柳园、武威六坝河、兰州盐场堡、兰州西果园、红古青土坡、泾川王家沟、定西十八里铺、靖远三滩、天水北道金龙、徽县江路、宁县长官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测和卸载外,不得在.其它路段随意设卡拦截检查。各监测站(点)要严格执行国家与省的有关法规,设立监督牌,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超限运输管理的车辆,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卸载与处罚。对超载违章的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阻碍、围攻、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路政管理人员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卸载及补偿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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