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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失效]

  工商、海关、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根据需要,邮政企业可以委托非邮政单位代为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非邮政单位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不得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第六条 非邮政单位接受邮政企业委托代办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金、运输工具、营业场地、处理场地和投递网络等服务设施;
  (三)具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和方便等服务的能力;
  (四)国家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邮政企业与非邮政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应当由市、州(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州(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取得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八条 经委托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应当服从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授权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业务程序、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九条 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强化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遵守国家安全、邮政、保密、海关等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邮政管理秩序。
  第十条 从事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费标准和邮递时限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保障用户的通信秘密,确保邮件的安全、迅速、准确传递。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邮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入从事速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营业场所(含专业处理场所)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查扣非法物品。经营者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邮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对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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