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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甘肃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2003年4月8日

            甘肃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邮政特快专递),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或对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通知;(4)有价证券;(5)证件。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国家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邮政局是本省邮政特快专递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州(地)、县(市、区)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省邮政局的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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