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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全省酒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全省酒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41号 2003年5月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全省酒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全省酒产业发展的意见
           (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管理,规范酒类商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酒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酒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按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切实加强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整顿和规范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酒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酒产业发展要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工业强省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加快发展大型酒业集团,培育知名品牌,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地方特色,把我省酒产业做大做强。
  二、加强酒类商品管理,促进酒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整顿酒类商品市场,规范流通秩序。各级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按照“生产管住,批发管严,监督零售,重点打假”的原则,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整顿酒类商品市场,规范流通秩序。要坚决纠正酒类商品市场中的各种地方保护,打破地区间酒类商品市场的封锁和分割。要制止和查处以次充好、压价倾销、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方商誉、冲击畅销品牌商品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形成开放、统一、规范、有序的酒类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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