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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内窥镜消毒规范》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内窥镜室的设计与安排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不同系统内窥镜的诊疗工作应分室进行;消化系统胃镜、肠镜的诊疗工作至少应分时间段进行;
  (二)灭菌内窥镜的诊疗应在洁净手术部内进行,若单独设立,应按洁净手术部的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管理:
  (三)禁止胃镜、肠镜等不同系统内窥镜在同槽中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内窥镜室应配备以下消毒清洗设备:
  (一)专用流动水清洗槽(三槽:清洗槽、消毒槽、冲洗槽必要时视需要增加槽数)。流水洗涤是内窥镜消毒的重要措施,水流量应达到24升/分钟以上,并保持排水通畅;
  (二)清洁区作贮藏内窥镜及其附件用。内窥镜贮藏柜内应设有通气孔,镜房或贮存柜应每周清洁消毒一次;
  (三)内窥镜室要配有:超声清洗器,高压水枪,漏水检查器,干燥设备,消耗品如50ml注射器,长中短刷子、纱布、棉棒等,有条件的医院可配备自动清洗消毒机或其它消毒设施。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采购消毒剂及清洗消毒器械必须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企业索取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消毒剂或清洗消毒器的卫生许可批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公章。
  第二十一条 内窥镜清洗消毒槽的清洗消毒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清洗槽每天工作结束后,用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60分钟:消毒完毕再刷干净备用;
  (二)消毒槽:更换消毒液前需彻底刷槽内壁,注意槽内橡皮垫和槽底及槽角处残垢的刷洗,用清水反复冲洗干净后即可更换新的消毒液;
  (三)在使用自动清洗超声波雾化内窥镜消毒剂进行内窥镜消毒过程中,要求每周对消毒机内储水罐(槽)做一次清洗,将罐内残留水放尽,用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60分钟,再用清水冲洗后干燥备用。
  第二十二条 内窥镜室使用后,应当开窗通风并对地面、台面等进行消毒处理,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环境Ⅲ类标准。每周应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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