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内窥镜的消毒与灭菌
第十一条 内窥镜消毒与灭菌的方法如下:
(一)压力蒸汽灭菌:121℃作用30分钟或134℃作用4—6分钟,用于直肠与直接喉镜金属部分的灭菌(但灯与电线部分的消毒采用化学消毒方法);121℃作用30分钟或134℃作用4—6分钟用于活体组织检查钳等进入破损皮肤粘膜的内窥镜附件的灭菌;
(二)环氧乙烷灭菌:在环氧乙烷灭菌器内,用800mg/L环氧乙烷,温度55—60℃,相对湿度60—80%,作用6小时,可用于各种内窥镜的消毒与灭菌;
(三)戊二醛浸泡消毒或灭菌:消毒标准需浸泡20分钟,达灭菌标准需浸泡10小时以上,所用戊二醛消毒剂的有效浓度必须保证在1.8—2.2%;
(四)酸性电解水(酸化水)消毒:1050MV以上高氧化还原电位产生的离子水,在PH值<2.7时,可用于消化内镜、气管镜、喉镜的消毒。但注意其消毒效果受有机物影响太过明显,被消毒物品必须彻底清洗,并不断冲洗消毒,消毒液不能重复使用;
(五)煮沸消毒:煮沸20分钟,可用于内窥镜金属部分及某些耐热内窥镜附件的消毒;
(六)其它消毒方法: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内窥镜消毒剂和消毒器,如菜素芳-3000等,具体用法参见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软式内窥镜的消毒与灭菌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2%碱性戊二醛浸泡:清洗干燥后的内窥镜全部浸没消毒液中,各孔道用注射器灌满消毒液。浸泡时间要求如下:
1.胃镜、肠镜、十二脂肠镜浸泡不少于10分钟;
2.支气管镜浸泡不少于20分钟:
3.疑似特殊感染(结核、肝炎、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使用后的内窥镜须浸泡45分钟;
4.每天开始检查前必须对内窥镜再次消毒,时间为20分钟;
5.需要灭菌的内窥镜必须浸泡10小时。
对于非全浸式内窥镜,其操作部必须用清水擦拭后再用75%乙醇擦拭消毒。
(二)自动清洗消毒机:
1.所用自动清洗消毒机必须符合本规范第二十条的规定;
2.内窥镜在机洗之前必须按软式内窥镜清洗程序进行手工清洗;
3.严格按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三)其它用于内窥镜消毒的消毒剂或消毒设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二十条的规定,并严格按使用说明进行消毒或操作。
第十三条 硬式内窥镜的消毒与灭菌按以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