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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内窥镜消毒规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废止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内窥镜消毒规范》的通知
 (2003年7月1日 深卫防发[2003]117号)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内窥镜消毒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消毒技术规范》等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内窥镜消毒规范》,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深圳市医疗机构内窥镜消毒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内窥镜消毒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消毒技术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类医疗机构对内窥镜的消毒适用本规范。
  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及疾控机构对辖区医疗机构内窥镜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时,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内窥镜消毒与灭菌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根据用于人体部位的不同,对内窥镜的消毒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凡进入无菌组织、器官或经外科切口进入无菌腔室的内窥镜及其附件,如腹腔镜、关节镜、脑室镜、膀胱镜、宫腔镜、胆道镜等,应当灭菌;
  (二)凡进入人体组织或接触破损粘膜的内窥镜附件,如活检钳、高频电刀等,应当灭菌;
  (三)凡进入人体消化、呼吸道与管腔粘膜接触的内窥镜及其附件,如喉镜、气管镜、支气管镜、胃镜、肠镜、乙状结肠镜、直肠镜等,使用前应达到高级消毒标准。
  第四条 内窥镜消毒或灭菌应首先选用物理方法,对不耐湿热的内窥镜可选用化学消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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