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土壤中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应采用γ能谱分析法测定。
3.材料中污染物含量检测
3.1 检测内容及要求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1.4 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其他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的质保资料,应有污染物含量(指标)或释放量的检测结果,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各种常用材料的应检项目及限量见附录A。
3.1.5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应分批进行进场检验,每个检验批应有相应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一个进场检验批由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相同的同一种材料组成。
3.1.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1.7 当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应材料进场时应按不同产品分别取样送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污染物含量(指标)或释放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 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总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2. 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平方米;
3. 工程室内涂料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
3.1.8 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新型墙体材料等构配件、半成品,生产前应对其所用的砂、石、水泥、粉煤灰等进行放射性指标检测,当所使用的材料放射性指标合格,制品可不进行放射性指标检测。
3.1.9 I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室内回填土时,应对该取土区的土壤进行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
3.2 检测方法及仪器
3.2.1 无机非金属材料放射性指标应采用γ能谱分析法测定。
3.2.2 人造木板游离甲醛含量应采用穿孔法测定;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游离甲醛释放量应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
3.2.3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中TVOC含量应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游离甲醛应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详见《规范》附录B。
3.2.4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苯含量应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TVOC含量用测量样品密度和处理前后质量的方法测定。详见《规范》附录C。
3.2.5 聚氨酯漆固化剂和聚氨脂胶粘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应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
4.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4.1 检测内容及要求
4.1.1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验收之前进行。
4.1.2 按验收时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情况,必须检测的项目分别如下:
1 墙面、地面、天花仅做水泥砂浆抹灰的,检测氡;
2 墙面、天花已刮腻子的,检测氡、甲醛、TVOC;
3 已做好室内装修,具备居住或使用条件的,检测氡、甲醛、苯和TVOC,氨可视具体情况定。
4.1.3 抽检房间的数量,应不少于房间总数的5%,且不少于3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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