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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禽类屠宰场所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废止《关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禽类屠宰场所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0日 深农通[2003]63号)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的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5号令)的规定,现就我市禽类屠宰场所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禽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二、申领《合格证》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业人员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二)屠宰场所选址与销售活禽档、熟食店和垃圾收集点分离;
  (三)屠宰间的墙壁为砖墙结构,四周及地板贴易清洁磁砖;
  (四)屠宰场所配备放血池、烫毛池、打毛处、工作台及清洗池等设施,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放血池为不锈钢容器,或者为内外贴满磁砖的砖墙结构水池,配有不锈钢盖;
  2.烫毛池保持水质清洁;
  3.打毛机的数量与屠宰量相适应,及时清除羽毛;
  4.工作台应高于1米、长若干米,内外全部贴满磁砖,中间设清洗内脏专用的冲洗盆;
  5.胴体清洗池为不小于0.5米×0.5米的不锈钢桶或砖墙结构并内外贴上磁砖的水池,水池的水应保持流通、清洁;
  (五)水源应充足,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标准;
  (六)屠宰工具、盛器使用完毕后应进行彻底清洗,不留毛、血等污物,清洗后用消毒药物彻底消毒;
  (七)污水经过处理后通过暗沟排放;
  (八)屠宰间内外应保持干净,通风良好,脱离的羽毛、不能利用的内脏等污物用专用容器装盛,及时清理并消毒。
  三、申领《合格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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