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禽类屠宰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废止《关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禽类屠宰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10日 深农通[2003]58号)


  为了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进一步做好禽类屠宰场所的管理工作,确保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加强禽类屠宰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禽类屠宰场所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未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屠宰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二、已经领取《营业执照》而尚未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屠宰场所,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在规定期间内补办者不得继续营业。
  三、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动物防疫合格证》,但已营业的屠宰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上述屠宰场所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继续营业。
  四、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罗湖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工作。
  五、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屠宰场所每月进行一次以上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卫生防疫要求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经营者屠宰的禽及其产品灌泥沙、注水或添加其他物质等制假售假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