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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充分发挥其为老服务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实施意见》(杭政办发〔2001〕22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的“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
  二、“星光老年之家”是指由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社会福利资金资助、街道(乡镇)与社区筹集资金、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投资建设,并经市民政部门验收确认的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和活动场所。
  “星光老年之家”分为示范型、标准型和普通型三种类型。
  三、“星光老年之家”由当地民政部门主管,实行街道(乡镇)、社区分级管理,以自我管理为主的方式。
  四、“星光老年之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社区为老服务档案,提供社区居家老人紧急援助、日间照料、家政服务,满足社区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等方面的需求。
  各社区应根据其资源现状、老年人口构成、实际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服务项目,报经市民政部门验收确认。服务项目一经确认,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经街道(乡镇)批准同意,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星光老年之家”的服务对象以社区老年人为主,同时兼顾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相结合的服务。
  (一)为社区内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服务;
  (二)为社区内的其他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
  (三)为一般居民提供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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