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中心镇对城镇建成区和近五年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探索从城乡二元结构向城镇一元结构转变。在不违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和《
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从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与社区管理、户籍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劳动保障等多方面进行配套改革。按规划集中进行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实现城镇郊区和“城中村”在景观和物质环境与城镇相协调,并对城镇郊区和“城中村”进行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经济组织、社区组织等方面的改革,使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成为城镇经济、社会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具备解决村民的现实利益和出路的条件时,城镇郊区和“城中村”的村民委员会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整个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原村民成建制地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六、建立适应中心镇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
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镇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统一的预决算制度。具备条件的中心镇,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和调动县(市)、镇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明确中心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中心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心镇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镇级财政。
中心镇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强化镇政府引导、服务和协调功能,把镇政府职能逐步转移到公共行政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发挥中心城镇的综合功能及辐射作用。要逐步完善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除继续落实粤发[2000]10号文提出的各项管理权和审批权外,其他职能部门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也应适当下放审批权到中心镇。在省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经济发展较快的中心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有条件的部门可在中心镇设立派出机构,镇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设立派出机构以有利于加强执法,有利于促进中心镇发展和做好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发挥中心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原则。
加快中心镇的发展,走中国特色城市化发展道路,是我省增创新优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加快中心镇发展作为加速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的战略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中心镇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为加快中心镇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