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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

  中心镇人民政府有权按规划对总体规划和新居民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进行调整。停止划地给私人建设单家独院式住宅。允许农民在中心镇规划区内,按镇区规划统一规划建设公寓式农民新村,经过将原宅基地整理成耕地,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调查核实和批准后,实行所占土地与退出的原宅基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进行置换的政策,其建设用地不占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国土部门应依法为退出原有宅基地并进镇规划区内按规划建房的农民落实非农用地指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工业区、住宅区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有偿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中心镇工业区内,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兴办企业。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管理体制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在中心镇逐步取消本镇农民进镇门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凡在中心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生活来源的本镇农民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准予落户,且不得对其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在农村有承包地的,在原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续保留承包地经营权或依法进行转让。鼓励进入中心镇落户的农民归还其自留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给他人使用,并对归还者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在农民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复垦的前提下,可对农民进入中心镇购房建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降低农民进中心镇购房建房的成本。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后,应执行城市计划生育政策。上述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心镇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和本地紧缺、急需的中高级技工的,应无条件为这些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对国内大企业的管理总部、研发机构或生产基地迁至中心镇的,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骨干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村办企业迁移到中心镇工业区的管理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均可准予落户。对上述落户人员,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地要为在中心镇就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提供档案、户口管理等便利的服务。
  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加快住房、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线、征兵和退伍转业、优抚安置等制度改革,以解决进城农民和外来人口的实际问题。对已在中心镇落户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应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对已实现就业的,在住房货币分配、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也应同等对待。在上述方面如受到不平等对待,居民可向县(市、区)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30日内必须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衔接。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在城镇就业或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活动的,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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