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建设方式改革,全面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全省中心镇的镇区建设综合开发率要达到50%以上。综合开发的重点是基础设施、市场、工业区和住宅小区建设。对欠发达地区中心镇按照规划建设的居民公寓式住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继续放宽中心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逐步理顺价格关系,建立政府调控价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灵活的形式成立专业公司,承包以中心镇为中心、涵盖相邻几个小城镇的市政维护、污染治理、环卫清扫、垃圾收集运输、绿化养护等任务,实现规模效益,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小城镇环境卫生的保洁度,改善小城镇的镇容镇貌。条件成熟的,可推行市政、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等公开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
四、对中心镇实行用地倾斜政策,优化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允许在全县(市)实行耕地占补平衡,中心镇的耕地保护指标可适当低于其他非中心镇,或通过置换等手段将分散的建设用地指标向中心镇集中。对耕地按年度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经济发展较快的中心镇应进行易地开发实现年度占补平衡或缴交耕地开垦费;经济发展较慢的中心镇,按规定经国土部门批准,允许延时平衡,但最长不超过本个五年计划。对在中心镇建设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分批次供地;对落户在中心镇的大型建设项目或工业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大型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定。用地指标可由省、市优先调拨用地指标单独安排或提前调用中心镇5年用地指标。中心镇建设应贯彻合理、节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并积极消化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外延扩展用地,按规定经国土部门同意后,中心镇可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征用一定数量的启动用地用于城镇建设,5年内以“退宅还田”、“退厂房还田”和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土地整理等方式予以抵补。根据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的规模,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中心镇发展建设用地需要。中心镇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计委、省建设厅后单列专项下达,各市、县、镇不得挪作中心镇以外的非农建设,一经发现予以取消指标。
要通过挖潜,改造旧城,积极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做到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折抵指标,不占当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中心镇所属村庄进行旧村改造腾出的土地,原则上要退宅还田,新增耕地可置换成中心镇建设用地指标。中心镇进行旧城改造所腾出的土地,可安排建设项目用地,也可作为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中心镇建设用地中的集体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在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保持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变;在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也可直接转为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