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资金方面,给予如下扶持政策:
(一)凡在中心镇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用于中心镇建设;
(二)在中心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返还,用于中心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中心镇在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及对原划拨土地收取的租金,全部留给中心镇,用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
(四)中心镇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返还中心镇,用于中心镇耕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五)中心镇镇区规划范围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70%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0%留给中心镇,专款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六)全省中心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市部分,每年安排30%以上用于支持中心镇耕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七)从中心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或恳复金)上缴省、市部分及县留成部分全部由财政返还中心镇使用;
(八)环保部门从中心镇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应返还给中心镇按环保资金有关使用规定,全部专项用于中环境污染治理;
(九)在中心镇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国家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应主要用于中心镇水资源规划、保护、法规宣传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
(十)县城或县级市市区可以收取的费用,中心镇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按同样的标准和范围收取。上述专项经费应在次年3月底前落实给中心镇,并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发挥政府投资的杠杆作用,广泛吸纳社会投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心镇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中近期建设用地一次或分批次转用或征用后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或将国有资本金入股,吸引社会资金、外资参与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在以后的土地拍卖或招标中取得土地收益,应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有条件的中心镇可探索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但应取得拥有集体土地的大多数村民同意。具备条件的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吸引各种基金,增强其滚动开发的能力,参与中心镇的开发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和创新、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市场建设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扶持等方面,应优先向中心镇倾斜。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对中心镇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切实提高中心镇的科技、文化、教育、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卫生、环保、消防、市场和安全生产等建设水平,并辐射和服务周边村镇。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应对沿线的中心镇优先考虑设置站点,山区中心镇的公路建设要提高等级,其连接县城的公路应达到二级以上标准,连接其他镇的公路应达到三级以上标准,消除山区中心镇的交通“瓶颈”问题。电信、供电、供水部门对中心镇的移动通信、宽带网络、消防通信、供电线路及设备、供水线路、消防供水等设施建设应与县城同步进行。每年3月底前,省各有关部门应把上年度支持中心镇发展情况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汇总后于每年4月上旬上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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